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204民初3532号
原告:东方电气集团东方锅炉股份有限公司,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五星街黄桷坪路15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3006207291851。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大连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住大连市沙河口区香周路2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241297917U。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东方电气集团东方锅炉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热电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3日立案,原告未在指定期间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王 飞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