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电气集团东方锅炉股份有限公司

东方电气集团东方锅炉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市马村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复议执行决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复 议 决 定 书
(2021)豫08执复163号
复议申请人(被罚款人):东方电气集团东方锅炉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五星街黄桷坪路150号。
法定代表人:胡修奎,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焦作市马村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焦作市解放东路2859号。
法定代表人:姜会生,主任。
被执行人:焦作力合节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山阳区循环经济产业集聚区规划二路。
法定代表人:武川,董事长。
复议申请人东方电气集团东方锅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锅炉公司)不服河南省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马村法院)作出的(2021)豫0804司惩22号罚款决定书,向本院提出书面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马村法院查明:焦作市马村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马村信用社)起诉焦作力合节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合公司)、武川、王跃东、舒新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马村法院于2018年8月1日作出(2018)豫0804民初287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书内容:一、力合公司于2018年8月10日向马村信用社偿还借款本金800万元、利息80.4514万元(利息暂计至2018年1月12日),后续利息依照双方借款合同约定另计至全部清偿完毕之日止);二、马村区农村信用社对力合公司提供的抵押物(焦房权证山阳字第××号、20××43号、20××44号三处房产)折价、变卖或拍卖价款优先受偿。如折价、变卖或拍卖价款多于本协议第一条及第三条的款项,多余部分退回力合公司。如折价、变卖或拍卖价款不足以清偿本协议第一条及第三条的款项,由力合公司继续承担还款责任,王跃东、武川、舒新萍承担连带保证清偿责任;三、案件受理费73924元,减半收取36962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力合公司负担。该调解书生效后,因被告未履行义务,马村信用社向马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马村法院在执行中,查明东方锅炉公司与山阳投资公司于2019年6月26日签订《租赁协议》,将产权属于被执行人力合公司的土地和房屋占有使用。东方锅炉公司于2021年3月知道《租赁协议》所涉及的土地和房屋已被法院查封。2021年7月2日,马村法院发出公告并通知东方锅炉公司在公告张贴、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迁出房屋、退出土地。但东方锅炉公司逾期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一百一十四条、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决定如下:对东方电气集团东方锅炉服份有限公司罚款300000元,限在2021年9月5日前交纳。
复议申请人东方锅炉公司向本院复议称:请求依法撤销马村法院(2021)豫0804司惩22号《罚款决定书》。2021年9月2日,马村法院签发《罚款决定书》((2021)豫0804司惩22号),针对我公司未按马村法院通知迁出房屋、退出土地(土地证号焦国用(2016)第10121号,产权人为力合公司),要求我公司在2021年9月5日前缴纳罚款30万元是错误的。理由如下:我公司非该房屋及土地租赁合同的主体,且我公司非该房屋及土地的实际占有人和实际使用人。2019年6月26日,我公司与河南城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承租人,与出租方山阳投资公司签订上述地块和房屋的《租赁协议》。2020年8月28日,承租方变更为河南东方锅炉城发环保装备有限公司。自租赁协议签订以来,我公司并未占用并使用焦国用(2016)第10121号地块及房屋。综上,因主体不适格,请求贵院撤销(2021)豫0804司惩22号《罚款决定书》。
本院查明:2019年6月26日,山阳投资公司与东方锅炉公司签订《租赁协议》,由山阳投资公司将本案被执行人力合公司所有的土地、厂房出租给东方锅炉公司使用,租期十年。2021年3月,东方锅炉公司知悉《租赁协议》所涉及的土地和房屋已被法院查封。2021年7月2日,马村法院发出公告通知东方锅炉公司在十五日内迁出该涉案的土地和房屋,但东方锅炉公司逾期未履行。案件其他事实与马村法院查明事实相一致。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隐藏、转移、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本案中,东方锅炉公司通过与山阳投资公司签订租赁协议承租、转移和使用了本案涉案的土地、房屋,后东方锅炉公司知悉该涉案的土地、房屋在其签订租赁协议之前已被法院查封。在此情况下,马村法院发出公告通知东方锅炉公司在十五日内从涉案的土地、房屋迁出,但东方锅炉公司在法院公告限期内拒绝搬离,明显违反法律规定。据此,马村法院对东方锅炉公司予以罚款正确,本院应予维持。东方锅炉公司提出的复议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决定如下:
驳回东方电气集团东方锅炉股份有限公司的复议申请,维持河南省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2021)豫0804司惩22号罚款决定书。
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