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豫0802民初157号
原告:河南某有限公司焦作分公司,经营场所:焦作市山阳区。
负责人:李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国银(焦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国银(焦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贾某,女,1976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解放区。
原告河南某有限公司焦作分公司与被告贾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1月14日立案。原告河南某有限公司焦作分公司于202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某有限公司焦作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河南某有限公司焦作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