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411民初4674号
原告:嘉兴市熠丰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王店盛安小区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11MA2B9MY9X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端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端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嘉兴市钟星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新城街道永泰广场14幢32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1582665554W。
法定代表人:***。
原告嘉兴市熠丰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嘉兴市钟星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7日立案。原告嘉兴市熠丰贸易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嘉兴市熠丰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二三年十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