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323民初1580号
申请人:西峡县***烘干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西峡县重阳镇重阳村八组,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11323M40Y1Q24T。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阜平县瑞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阜平县***乡***大队西笛子口村。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西峡县***烘干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阜平县瑞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申请人于2022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以申请人名下车牌号为豫RJ××××的小型客车作为财产保全担保,请求依法保全被申请人价值276000元的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伍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阜平县瑞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76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财产。
二、查封申请人西峡县***烘干设备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豫RJ××××的小型客车一辆。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后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任 超
二〇二二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