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323民初4686号
原告:西峡县***烘干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西峡县重阳镇重阳村八组,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11323MA40Y1Q24T。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汉族,1978年1月20日出生,住福建省屏南县,身份证号码35222819********。
原告西峡县***烘干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西峡县***烘干设备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25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峡县***烘干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西峡县***烘干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38元,由原告西峡县***烘干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任 超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