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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合康亿盛变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安徽禾田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天执字第00851-2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合康亿盛变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
法定代表人:***,该××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职员。
委托代理人:***,该××职员。
被执行人:安徽禾田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天长市西城区。
法定代表人:***,该××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2015)天民二初字第0033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安徽禾田电气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安徽禾田电气有限公司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安徽禾田电气有限公司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查明,安徽禾田电气有限公司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安徽禾田电气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593106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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