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天执字第00851-3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合康亿盛变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京市石景山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被执行人:安徽禾田电气有限公,住所地天长市**城区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2015)天民二初字第0033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2月31日做出(2015)天执字第00851-1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安徽禾田电气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593106元,现被执行人已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安徽禾田电气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593106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