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禾田电气有限公司

安徽禾田电气有限公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皖1181执12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禾田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天长市西城区经四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81788562382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安徽扬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54年7月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个体,住天长市。 安徽禾田电气有限公司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天长市人民法院(2018)皖1181民初289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安徽禾田电气有限公司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现本案经依法执行,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天长市人民法院(2018)皖1181民初289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第一百零八条执行结案的方式为: (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 (2)裁定终结执行; (3)裁定不予执行; (4)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