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皖1181执824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禾田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西城区经四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81788562382Y。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安徽联合景弘物流园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经济开发区经八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81563435825G。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安徽禾田电气有限公司与安徽联合景弘物流园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安徽禾田电气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28日与被执行人安徽联合景弘物流园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皖1181执82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