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金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江西金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都嘉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赣0731民初299号 原告:***,男,汉族,1992年1月1日生,住瑞金市。 委托代理人:***,江西雩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金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地址:江西省九江市开发区。 被告:于都嘉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地址:江西省赣州市于都县。 委托代理人:***,江西开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江西金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都嘉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74元,减半收33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