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金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江西金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都嘉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赣0731民初302号
原告:***,男,1982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于都县,
被告:江西金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开发区。
委托代理人:聂梅,江西开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于都嘉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于都县。
委托代理人:*华成,系公司原告。特别授权。
***与于都嘉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西金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1月14日立案。2020年4月8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6242元,减半收取312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华和福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