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赣0731民初300号
原告:***,男,汉族,1988年4月10日生,住于都县。
委托代理人:**,江西雩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金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地址:江西省九江市开发区。
被告:于都嘉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地址:江西省赣州市于都县。
委托代理人:聂梅,江西开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江西金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都嘉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21元,减半收410.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