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远鹏装饰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远鹏装饰集团有限公司、文昌中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文昌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琼9005执1927号之一 海南省文昌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琼9005执192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深圳远鹏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保街道福保社区绒花路128号深福保大厦主楼第5层至第8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天地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天地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文昌中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文昌市清澜开发区高隆湾沿海地段(旅游大道西侧)。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广西锦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玉洞凤凰路182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4)琼9005民初133号民事判决书,受理申请执行人深圳远鹏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文昌中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西锦驰置业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质保金149999.99元及利息(利息以149999.99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10月10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暂计至2024年7月20日为15254.58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于2024年11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登记案号为(2024)琼9005执1927号。 经查,本院在执行财产保全阶段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以200000元为限的支付。在受理本案后,本院依法做出并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告知其在规定期限内主动履行义务,逾期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线上财产查控系统分别于2024年9月3日、9月25日、11月1日、11月29日、12月3日、2025年3月28日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证券、保险、工商登记情况及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情况、车辆登记情况、不动产登记情况。同时,本院指派工作人员前往文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文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土地、房产、车辆等登记信息,并委托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查询其名下不动产登记情况,暂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已查封财产暂时无法处置,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义务,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等司法惩戒措施,依法应当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于2025年5月28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后果并征询其意见,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并愿意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七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审核:***撰稿:***校对:***印刷:*** 文昌市人民法院2025年5月28日印制 (共印5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