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远鹏装饰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远鹏装饰集团有限公司、海南三林旅业开发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5)琼9023民初14号 原告:深圳远鹏装饰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深圳远鹏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保街道福保社区绒花路128号深福保大厦主楼第5层至第8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18852870L。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天地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天地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南三林旅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澄迈县华侨农场西线高速K40-41公里南侧富力红树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9027620017970P。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深圳远鹏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远鹏公司”)与被告海南三林旅业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南三林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本院于2025年1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深圳远鹏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海南三林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深圳远鹏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415509.55元及利息(以415509.55元为基数,自2022年11月19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暂计至2024年6月30日为24056.85元,本息暂合计为人民币439566.4元);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2年10月19日,原告(曾用名:深圳远鹏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签订了《澄迈红树湾C-03木屋区样板房室内装修工程合同》,约定被告将澄迈红树湾C-03木屋区样板房室内装修工程发包给原告施工,合同暂定总价200万元,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办妥结算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至工程结算款的95%,余结算款5%为质量保证金,两年保修期满后15日内支付。原告在上述合同签订后,投入巨大精力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相应的施工内容,履行了合同义务。案涉工程于2014年10月竣工验收合格并移交给被告使用。2022年10月29日,双方签订工程结算书,确认结算总价为1923509.55元。时至今日,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早已届满,但是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415509.55元,原告多次催要无果。综上,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贵院依法作出公正的判决。 被告海南三林公司辩称,对原告所主张的工程款415509.55元没有异议,对利息有异议。被告认为利息部分应当分成两个部分来进行计算。首先,根据合同第11条第三款约定,乙方同意按结算价进行结算的,甲方在15个工作日内支付至工程款95%。就是说被告跟原告的结算金额确定的时间是2022年的10月29日,支付时间是15个工作日,也就到2022年11月19日开始起算利息,结算总价款为1923509.55元,被告已支付1508000元,结算总价款95%的金额为1827334.07元,1827334.07元减去已付款1508000元等于319334.07元。所以从2022年11月19日开始,以319334.07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至质保金届满2023年10月27日。2023年10月28日开始以415509.55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至被告实际付清之日止。2023年10月28日开始以415509.5元为基数进行开始计算的依据是根据合同第11条第4款的规定,双方签订的工程保修终止函里面关于被告方工作人员的签字确认质保期内无留存质量无扣款的时间。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深圳远鹏公司(乙方)与被告海南三林公司(甲方)于2012年10月19日签订《海南富力澄迈红树湾C-03木屋区样板房室内装修工程合同书》(下称《合同》),约定乙方按照甲方确认并提供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要求进行澄迈红树湾C-03木屋区样板房室内装修工程。共3户,分别为A户型、B户型、C户型。装修内容为:天花吊顶、墙面木饰面造型、墙纸、乳胶漆、石材、软硬包工程、地面工程、瓷砖、木地板、五金卫浴、洁具龙头。《合同》第四条约定承包方式及合同价款,1、以包工包料、包制作、包运输、包现场施工安装、包质量、包工期、包安全、包验收的形式承包本工程。工程量应包括由乙方根据招标文件约定的工程范围内,按照图纸、标准与规范等完成工程施工的所有内容。2、该项目按工程量清单报价表的综合包干单价的方式发包,不予调差,本价格已包含人工费、材料费、机械台班费、管理费、利润、措施费、规费、税金、场地清理费、余渣外运费、机械进退场费、施工用水电费、文明施工安全措施费、乙方施工工作范围内的甲供材料、设备的现场搬运和保管费用、工程一切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和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一切费用,工程量按实结算。综合单价详见附件《富力红树湾C-03区木屋样板间室内装修工程报价汇总表》(2012年8月31日编制)。合同暂定总价为人民币贰佰万元整(¥200万元)。《合同》第五条约定工期50天。《合同》第六条第3款约定工程保修期为贰年,保修期自完工经甲方验收全部合格并签字之日起计。保修期内若工程出现问题,乙方须在接到甲方通知后24小时内到场,并在甲方要求时间内维修或更换完毕。若不能按时修复,甲方有权另行安排修复,所发生的费用在应付工程款(或质量保证金)中扣除,应付工程款(或质量保证金)不足扣除部分,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补足。《合同》第十条约定付款方式,1、按现场工程完成量的80%支付工程进度款,工程量由甲方核实确认。2、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办妥结算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至工程结算款的95%。《合同》第十一条约定竣工验收及结算,1、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乙方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甲方提供完整竣工资料、结算资料和竣工验收报告。在工程竣工30天内向甲方提交竣工图5套。甲方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由甲方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验收。如验收过程中甲方提出修改意见,乙方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2、竣工日期为工程完工后,甲方验收合格签字确认的日期。3、甲方收到乙方竣工结算资料60天内,按照双方约定的结算方式完成复核并答复施工方。如乙方同意甲方结算价的应当向甲方书面确认。如乙方对甲方答复的结算价有异议的,应当与甲方再次共同复核并商订结算价。如因双方对工程结算价未能达成一致而导致未能支付工程余款的,不视为违约,甲方无需支付工程款利息或违约金。乙方同意结算价的,甲方在15工作日内支付至工程结算款的95%。4、余结算款5%作为质量保修金。保修金支付方法是:两年保修期满经甲方确认质量及维修全部合格后在15日内付清。5、乙方收款前需向甲方开具相应、合法、有效发票,且乙方提供的发票必须与税务机关登记的内容一致,如有不符合国家税务法律规范的,甲方对价款不予结算,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和经济责任由乙方承担,如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乙方必须赔偿。 合同签订后,原告即进场施工,竣工完成后于2014年10月31日工程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质保期届满时间为2016年10月31日。被告认可原告提交《工程结算书》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及证明内容。原告深圳远鹏公司提交的《工程结算书》载明,双方于2022年10月29日进行工程结算价审定,工程结算价为1923509.55元。被告已支付1508000元,尚欠工程款金额为415509.55元。被告认可原告提交《工程保修终止函》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及证明内容。2023年9月15日,深圳远鹏公司向海南三林公司出具《工程保修终止函》,载明:“我公司负责承建澄迈红树湾C-03木屋区样板房室内装修工程于2014年10月完成竣工验收并移交给贵公司。按照合同约定的2年质保期,至今已经届满,并完全履行了合同约定质保期间的义务。因此申请确认终止质保期。”该函件下方载明“质保期内无留存质量问题,无扣款”,落款时间为2023年10月7日;“各项目合计减免扣款26741.51元”,落款时间为2023年10月12日。庭审中,被告称其于2023年10月12日签收工程保修终止函。 2023年6月13日,深圳远鹏公司开具金额为415509.55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要求海南三林公司支付该笔工程款,深圳远鹏公司未支付,遂成诉。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证据:1.《澄迈红树湾C-03木屋区样板房室内装修工程合同》,2.《工程结算书》,3.工程保修终止函,4.深圳增值税专用发票,5.微信聊天记录;以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足资证明。 本院认为,本案系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原、被告签订的《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双方均应按照合同内容履行各自义务。 关于工程款及利息的问题。在本案中,被告对尚欠工程款金额为415509.55元没有异议,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剩余工程款,故原告主张被告向其支付工程款415509.55元的诉请,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在本案中,双方对欠付工程款利息计算标准没有异议,但对利息计算的起始时间有异议。根据《合同》约定,乙方同意结算价的,甲方在15个工作日内支付至工程结算款的95%,余结算款5%作为质量保修金,保修金的支付方式为两年保修期满经甲方确认质量及维修全部合格后在15日内付清。原、被告对案涉工程于2014年10月完成竣工验收并移交被告没有异议,双方同意将竣工验收及交付时间确定为2014年10月31日,同意质保期届满时间为2016年10月31日。根据原告提交的《工程结算书》,双方于2022年10月29日进行工程结算价审定,工程结算价为1923509.55元。依照上述约定,被告应自2022年10月29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支付至工程结算款的95%,即被告应在2022年11月18日前支付工程款至1827334.07元,被告已向原告支付1508000元(1923509.55元-415509.55元),即仍应在2022年11月18日前支付319334.07元。根据原告提交的《工程终止保修函》,被告于2023年10月12日甲方确认质量及维修全部合格,被告应自2023年10月12日后15日内付清质量保修金,即应在2023年10月27日前付清剩余质量保修金96175.48元(1923509.55元×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截至庭审之日,被告未向被告支付全部工程款,构成违约,应承担未付款项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利息损失。因此,利息应分段计算:1.以尚欠工程款319334.07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自2022年11月19日起计算至2023年10月27日;2.以尚欠工程款415509.55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自2023年10月28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付清之日止。原告诉请超出的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八十三条、第八百零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海南三林旅业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深圳远鹏装饰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415509.5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分段计算:1.以拖欠工程款319334.07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自2022年11月19日起计算至2023年10月27日;2.以拖欠工程款415509.55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自2023年10月28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深圳远鹏装饰集团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及时足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自觉主动前往本院(一审法院)申报经常居住地及财产情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违反本条款规定的,本案立案执行后,执行法院可按照法律文书载明的送达地址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并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件受理费7893.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深圳远鹏装饰集团有限公司负担58.3元,由被告海南三林旅业开发有限公司负担7835.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