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粤0304民初26131号
原告:深圳市淦邦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北环路与松白路交汇处金三角石材市场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DFTLU88。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天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天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远鹏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保街道福保社区绒花路128号深福保大厦主楼第5层至第8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18852870L。
法定代表人:***。
原告深圳市淦邦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远鹏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12日立案。2024年12月31日,原告深圳市淦邦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淦邦建材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淦邦建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深圳远鹏装饰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68.56元,本案不再收取。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