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粤0304执异1356号
申请人:深圳某某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福田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李某,男,汉族,1976年9月10日出生,住址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
被执行人:某某(深圳)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福田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深圳某某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某某(深圳)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22)粤0304民初294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案号为(2023)粤0304执5178号。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追加被申请人李某为被执行人,本院依法受理并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案审查过程中,申请人深圳某某装饰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申请人李某的追加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撤回对被申请人的追加申请,是属自由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深圳某某装饰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申请人李某的追加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