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丰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华安县湖林乡人民政府、福建丰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华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闽0629民初1121号
原告:福建丰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南昌花园11幢5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06830513165。
法定代表人:林泽浩,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忠水,男,1964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该公司施工员,住福建省华安县。
被告:华安县湖林乡人民政府,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华安县湖林乡西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50629003935477D。
负责人:卓著,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鼎煌,男,1969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华安县。
原告福建丰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华安县湖林乡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福建丰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忠水,被告华安县湖林乡人民政府委托诉讼代理人曾鼎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福建丰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变更后):1.要求华安县湖林乡人民政府支付工程款866475元;2.本案案件受理费、鉴定费由华安县湖林乡人民政府承担。事实和理由:2013年1月23日,华安县湖林乡人民政府将华安县湖林乡“十二五”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工程发包给福建丰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建,双方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该工程包括岛濑村、前坑村、湖林村、石井村、吉土村、上田村、西陂村等7个行政村的饮水安全项目工程。合同在履行过程中,由于华安县湖林乡人民政府资金迟迟不到位,福建丰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实在无法垫资,迫使该项目工程中途停工。2019年1月2日,华安县湖林乡人民政府向法院起诉,2020年5月11日经法院调解,双方继续履行合同,并限于2021年2月12日整个项目工程完工,竣工一个月内进行验收。福建丰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再垫资履行合同,并提前于2020年12月31日竣工。主体工程送审金额1882851元。在施工过程中,华安县湖林乡人民政府已拨款986000元,尚拖欠896851元。上述送审金额、已拨付金额、拖欠金额,华安县湖林乡人民政府均已签章确认。项目竣工后,因华安县湖林乡人民政府拖欠的工程尾款未付清,导致福建丰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无法支付材料款和工资。2021年10月14日,福建丰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对案涉工程总造价进行鉴定,双方协商委托福建安华发展有限公司进行鉴定。福建安华发展有限公司出具闽安鉴[2021]015号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确定华安县湖林乡“十二五”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工程鉴定总造价为1852475元。福建丰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起诉要求支付尚欠工程款。
华安县湖林乡人民政府对福建丰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诉讼请求和所依据的事实及理由均无异议,对其所提供的证据亦无异议。但认为案涉工程保修金未到期,案件受理费、鉴定费按相关规定处理。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于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和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案涉工程系通过公开招投标后,由福建丰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标承建,工程的开工日期为2013年3月25日;完工日期为2020年12月31日;竣工验收日期为2021年4月1日;工程缺陷责任期为一年,工程质量保修金为鉴定工程总造价的5%即92623.75元,付款期限为保修期满后14天内,即2022年4月2日至4月15日;案涉工程尚欠的工程款为866475元(含工程质量保修金92623.75元);案涉工程造价鉴定费用为22594元。再查明,华安县湖林乡人民政府于2019年1月9日向本院起诉福建丰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要求其继续履行合同。后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均同意继续履行案涉工程合同,华安县湖林乡人民政府放弃对福建丰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有工程工期违约的追责。
本院认为,华安县湖林乡人民政府承认福建丰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故对福建丰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主张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因此,福建丰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要求华安县湖林乡人民政府支付工程款的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以支持。但因本案工程质量保修金的付款期限根据合同约定尚未届满,故对福建丰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该部分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华安县湖林乡人民政府应支付的工程款为773851.25元。本案鉴定费22594元,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鉴定费属于诉讼费用性质应根据审理结果由败诉方负担,本院将根据审理结果决定双方应负担的金额。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二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七百八十八条、第八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华安县湖林乡人民政府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支付福建丰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773851.25元。
二、驳回福建丰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464元,减半收取计6232元,由福建丰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686元;华安县湖林乡人民政府负担5546元。鉴定费22594元,由福建丰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486元;华安县湖林乡人民政府负担2010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李伟城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林雪英
书 记 员 阙慧婷
附:申请执行提示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