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丰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丰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某某等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闽0602执152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福建丰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南昌花园****,组织机构代码:68305131-6。
法定代表人:黄跃棋,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1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
被执行人:***,男,1962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
被执行人:***,男,1955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翔安区。
申请执行人福建丰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闽0602民初45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被告***、***、***应偿还原告福建丰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本金557935元及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上述生效判决书,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3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案号(2019)闽0602执1526号。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以及辖区内的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存款、证券、工商、车辆、房产、土地等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于在终本前,本院约谈了申请执行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对本案的终结本次执行的意思表示真实,经过法定查控查询,仍查无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对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终结。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以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闽0602执152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林挺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罗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