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鼎旺环境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鼎旺环境建设有限公司、嵊州顺佳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6民终128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嵊州顺佳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嵊州市三江街道兴盛街666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华润,女,系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鼎旺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嵊州市长乐镇老嵊义线南侧1号楼。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上诉人嵊州顺佳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浙江鼎旺环境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2023)浙0683民初63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4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嵊州顺佳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未在指定期限内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嵊州顺佳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