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豫0503民初1368号
原告:安阳市双环助剂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汤阴县古贤乡古贤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23712606908B。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强,大沧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大沧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3年7月30日生,汉族,住安阳市北关区。
被告:***,女,1984年1月2日生,汉族,住安阳市北关区。
原告安阳市双环助剂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1日立案后。原告安阳市双环助剂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安阳市双环助剂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