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505财保169号
申请人安阳市双环助剂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汤阴县古贤乡古贤村(203省道南侧)。
被申请人安阳恒森化工有限公司(历史名称:安阳市华盛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殷都区钢花路北段路西。
被申请人安阳市***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殷都区都市领地1号楼2**202室。
被申请人河南宁坤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永安街西段6号食品公司办公楼二楼204。
申请人安阳市双环助剂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安阳市***化工有限公司名下在建行铁西支行账户为41×××53的362874.26元;安阳恒森化工有限公司名下在建行殷都区支行账户为41×××45的362874.26元;河南宁坤商贸有限公司名下在工行安阳行政区支行账户为17×××90的362874.26元银行存款进行保全,申请人安阳市双环助剂有限责任公司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保函(编号PZMD201941050000000966)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安阳市***化工有限公司名下在建行铁西支行账户为41×××53的362874.26元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一年。
二、冻结安阳恒森化工有限公司名下在建行殷都区支行账户为41×××45的362874.26元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一年。
三、冻结河南宁坤商贸有限公司名下在工行安阳行政区支行账户为17×××90的362874.26元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2334元,由申请人安阳市双环助剂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