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豫0505执96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安阳市双环助剂有限责任公司,住汤阴县。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执行人:安阳市科龙精细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住安阳市殷都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执行人:***奥生物新合成有限公司,住汤阴县。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执行人:安阳电机修造二厂,住安阳市殷都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执行人:***,男,1959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北关区。
被执行人:**,男,1983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北关区。
被执行人:***,女,1984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北关区。
申请执行人安阳市双环助剂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安阳市科龙精细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奥生物新合成有限公司、安阳电机修造二厂、***、**、***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安阳市双环助剂有限责任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豫0505民初47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安阳市科龙精细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奥生物新合成有限公司、安阳电机修造二厂、***、**、***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查封被执行人安阳市科龙精细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奥生物新合成有限公司、安阳电机修造二厂、***、**、***名下银行存款3050144.63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胡文娟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