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双环助剂有限责任公司

安阳市双环助剂有限责任公司、安阳市某某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505执1835号 申请执行人:安阳市双环助剂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汤阴县古贤乡古贤村(302省道南侧)。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安阳市***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殷都区都市领地**楼****。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安阳恒森化工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安阳市殷都区钢花路北段路西div>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安阳市双环助剂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安阳市***化工有限公司、安阳恒森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25日作出(2020)豫0505民初82号民事裁定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安阳市***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向原告安阳市双环助剂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贷款272499.08元及利息(利息272499.08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货款支付完毕之日止);二、被告安阳恒森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向原告安阳市双环助剂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贷款96664.30元及利息(利息96664.30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26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货款支付完毕之日止);三、驳回原告安阳市双环助剂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12月17日立案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如下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找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已扣划被执行人安阳市***化工有限公司名下20485.3元,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通过委托调查,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及居住地周边群众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找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胡文娟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