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505执恢14号
申请执行人:安阳市双环助剂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汤阴县古贤乡古贤村(302省道南侧)。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执行人:安阳市科龙精细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殷都区电厂运煤路路南。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执行人:***奥生物新合成有限公司,住所地汤阴县古贤乡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执行人:安阳电机修造二厂,住所地安阳市殷都区安钢大道西段路南。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执行人:***,男,1959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北关区。
被执行人:**,男,1983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北关区。
被执行人:***,女,1984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北关区。
申请执行人安阳市双环助剂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安阳市科龙精细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奥生物新合成有限公司、安阳电机修造二厂、***、**、***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安阳市双环助剂有限责任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豫0503民初17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安阳市科龙精细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奥生物新合成有限公司、安阳电机修造二厂、***、**、***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拍卖被执行人***奥生物新合成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汤阴县古贤乡工业区土地(土地证号为国用(2015)第41052301-1241-A号)和汤阴县第2015001482和2015001483号房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胡文娟
二〇二一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