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辽1302民催2号
申请人安阳市双环助剂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县古贤乡古贤村(302省道南侧)。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人安阳市双环助剂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3日立案,依法于2023年2月21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届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票据号为3130005149278499,票面金额伍万元,出票日期2022年6月16日,到期日2022年12月16日,出票人***远达贸易有限公司,付款银行朝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达支行,收款人任丘市玖尚商贸有限公司,收款人开户银行中国银行华北油田支行)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安阳市双环助剂有限责任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账号1700********)。
申请费100元、公告费900元,由申请人安阳市双环助剂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燕 枫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吕氡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