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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造型公司与北京市通州区潞城镇人民政府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京0112民初237号 原告:某造型公司。 被告:某绿化公司。 被告:北京市通州区潞城镇人民政府 原告某造型公司与被告某绿化公司、北京市通州区潞城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4日立案。原告某造型公司于2023年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北京市通州区潞城镇人民政府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某造型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北京市通州区潞城镇人民政府的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某造型公司撤回对北京市通州区潞城镇人民政府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