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京0112民初237号
原告:某造型公司。
被告:某绿化公司。
被告:北京市通州区潞城镇人民政府
原告某造型公司与被告某绿化公司、北京市通州区潞城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4日立案。原告某造型公司于2023年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北京市通州区潞城镇人民政府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某造型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北京市通州区潞城镇人民政府的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某造型公司撤回对北京市通州区潞城镇人民政府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