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旌德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皖1825民初905号
原告:宣城市大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金坝分区金桥大道1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秉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宣城金芙蓉医药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旌德县旌阳镇经济开发区篁嘉园区篁嘉大道。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宣城市大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宣城金芙蓉医药物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日立案受理。原告宣城市大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宣城市大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9330元,减半应收取14665元,本院决定免收。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