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北执字第2544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易通达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大枣园**。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青岛海润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青岛市市**山东路****div>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青岛易通达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海润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25日作出的(2015)北商初字第129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本金1400000元及执行费用。
案件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依法查询除保全冻结财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保全冻结财产暂不具备发放条件,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处置的财产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5)北商初字第129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