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渝0104民初5905号
原告:重庆市某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
法定代表人:丁某某,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重庆浩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某某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戴某。
原告重庆市某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某某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11日立案。原告重庆市某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2025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某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市某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58元,由原告重庆市某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黄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