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天路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重庆神韵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重庆天路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渝0107民初28369号 原告:重庆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 法定代表人:**前,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重庆某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铜梁。 法定代表人:***。 原告重庆某公司与被告重庆某设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23日立案。2023年11月28日,本院收到原告邮寄的撤诉申请,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8179.5元,由原告重庆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