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渝0107民初28369号
原告:重庆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
法定代表人:**前,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重庆某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铜梁。
法定代表人:***。
原告重庆某公司与被告重庆某设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23日立案。2023年11月28日,本院收到原告邮寄的撤诉申请,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8179.5元,由原告重庆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