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赣0112执保330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重庆天路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重庆市铜梁工业园区产业大道(变电站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4305047416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中国电建集团江西装备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望城新区望北大道2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2158321840Q。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重庆天路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于2021年8月4日作出(2021)赣0112执保330号执行裁定,冻结了被申请人中国电建集团江西装备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7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2021年8月8日,申请人重庆天路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要求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已作出(2021)赣0112民初3914号之一民事裁定予以解除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重庆天路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中国电建集团江西装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750,000元的冻结及其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赣0112执保330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重庆天路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重庆市铜梁工业园区产业大道(变电站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4305047416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中国电建集团江西装备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望城新区望北大道2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2158321840Q。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重庆天路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于2021年8月4日作出(2021)赣0112执保330号执行裁定,冻结了被申请人中国电建集团江西装备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7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2021年8月8日,申请人重庆天路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要求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已作出(2021)赣0112民初3914号之一民事裁定予以解除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重庆天路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中国电建集团江西装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750,000元的冻结及其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