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赣0112执保330号
申请人:重庆天路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重庆市铜梁工业园区产业大道(变电站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4305047416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中国电建集团江西装备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望城新区望北大道2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2158321840Q。
法定代表人:***。
原告重庆天路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电建集团江西装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重庆天路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中国电建集团江西装备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7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人**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中心支公司自愿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为上述保全提供担保,本院已作出(2021)赣0112民初3914号民事裁定予以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重庆天路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国电建集团江西装备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7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赣0112执保330号
申请人:重庆天路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重庆市铜梁工业园区产业大道(变电站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4305047416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中国电建集团江西装备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望城新区望北大道2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2158321840Q。
法定代表人:***。
原告重庆天路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电建集团江西装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重庆天路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中国电建集团江西装备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7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人**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中心支公司自愿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为上述保全提供担保,本院已作出(2021)赣0112民初3914号民事裁定予以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重庆天路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国电建集团江西装备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7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