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112民初3914号之二
原告:重庆天路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工业园区产业大道(变电站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43050474165。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重庆德功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重庆德功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电建集团江西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望城新区望北大道2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2158321840Q。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江西赣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重庆天路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电建集团江西装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7日立案。原告重庆天路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天路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天路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8801元,减半收取计14400.5元,由原告重庆天路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