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和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和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新疆亚贝明农业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伊宁垦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兵0402执304号 申请执行人:新疆和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伊犁州伊宁市飞机场路49号宏远公司综合楼二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新疆亚贝明农业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伊犁州巩留县七十三团金岗循环经济产业园区扬水站东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新疆秉政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新疆和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亚贝明农业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23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依据为本院(2022)兵0402民初185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标的2936828.11元,本院于2023年10月9日立案执行。 本院于2023年10月11日通过直接送达的方式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等相关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案款支付义务,但到期后被执行人未履行相关案款支付义务; 在执行阶段,本院对被执行人名下位于第四师七十三团金岗循环经济产业园区扬水站东侧的烘干设备基础、烘干塔设备用房、干粮库房建设项目的在建工程及土地进行了两次网络司法拍卖,均因无人参与竞买致两次网络司法拍卖均流拍。 本院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证券、保险、工商信息、不动产、车辆等方面的财产情况进行了多次网络查控,现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继续执行的其他相关财产。 2023年11月25日,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以本案案款为限额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卡账户。 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进行了现场调查,现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继续执行的其他相关财产。 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 2024年4月2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于2024年12月30日前履行完毕还款义务的书面执行和解协议并提交本院。同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兵0402执30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