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龙志建工有限公司

镇安县太白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陕西龙志建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镇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5)陕1025民初579号 原告:陕西某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镇安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10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黎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闻(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镇安县某白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镇安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10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马某,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陕西某有限公司与被告镇安县某白某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陕西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镇安县某白某有限责任公司支付拖欠的工程款1003万元(含100万元履约保证金),并以1003万元为基数,按同期LPR支付自2014年1月1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2.案件受理费、保全申请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3年1月23日,被告作为发包方、某乙有限公司作为承包方签订《某湾沟尾矿库工程合同》,约定由某乙有限公司以包工包料的方式、执行固定综合单价,承包完成被告位于镇安县原某镇某某村某湾沟的尾矿库工程。同年3月14日,某乙有限公司作为甲方、原告作为乙方签订《某单项承揽工程协议书》,约定某乙有限公司将承包的某湾沟尾矿库工程以包工包料的方式交由原告完成,原告按约定向某乙有限公司上缴费用。原告遂组织实施该项工程,于2014年1月4日完工,同月通过竣工验收。截至2015年2月26日,被告某甲有限公司工程款10260190.61元,某乙有限公司扣除费用后付给了原告。2020年6月16日,原、被告及某乙有限公司三方签订《债权债务转让协议》,约定某乙有限公司将依据尾矿库合同所享有的所有债权、相关权利及全部债务整体转让给原告,原告同意整体受让,被告同意某乙有限公司将所有权利义务整体转让给原告,剩余工程款由被告直接向原告支付,协议签订之日起,该项目后续工程结算以及资金往来等与某乙有限公司再无关系等内容。后原告向被告主张支付剩余工程款1003万元(含履约保证金100万元)及逾期利息,被告以双方需对账结算、暂时资金困难为由未予支付,原告催要未果,遂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案审理过程中,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如下协议,请求人民法院确认: 一、镇安县某白某有限责任公司一次性支付陕西某有限公司剩余工程款1300万元(不含前期已付部分),于2026年8月31日前支付800万元,2026年12月31日前支付剩余500万元;如有逾期,则以逾期欠付金额为基数,按同期一年期LPR的两倍支付自逾期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 二、镇安县某白某有限责任公司今后如有建设工程,在同等条件下,陕西某有限公司享有优先承包权; 三、案件受理费37505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陕西某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