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镇安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5)陕1025执保125号
申请保全人:陕西龙志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镇安县镇城社区骊珠广场三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1025590277148F。
法定代表人:黎某,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保全人:镇安县太白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镇安县月河镇太白庙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1025783685228X。
法定代表人:马某某,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保全人陕西龙志建工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镇安县太白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5)陕1025民初57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被保全人镇安县太白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以10030000元为限进行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第一项如有不足,则查封被保全人镇安县太白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位于陕西省镇安县矿区面积1.6177平方公里采矿权【矿山名称:镇安县太白庙金矿,采矿许可证证号:C6100002011034120109533】,期限为两年。
在执行保全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保全人镇安县太白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以10030000元为限进行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实际冻结被保全人镇安县太白矿业有限责任公司109751.2元。本院民事审判庭已于2025年8月25日对被保全人镇安县太白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位于陕西省镇安县矿区面积1.6177平方公里采矿权进行了查封【矿山名称:镇安县太白庙金矿,采矿许可证证号:C6100002011034120109533】,期限为两年。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部分保全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5)陕1025执保125号执行案件部分保全完毕,于2025年8月28日结案。
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