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龙志建工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陕西龙志建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镇安县佳盛矿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镇安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陕1025执292-2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龙志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陕**省镇安县永乐街道办事处**街龙腾国际大厦**楼。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陕西安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镇安县佳盛矿业有限,住所地:陕**省镇安县县城迎宾路**号8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陕西龙志建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镇安县佳盛矿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10民终55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内容为:镇安县佳盛矿业有限公司返还陕西龙志建工有限公司保证金1000000.00元。案件受理费13800.00元由镇安县佳盛矿业有限公司承担。被执行人镇安县佳盛矿业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陕西龙志建工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镇安县佳盛矿业有限公司自觉向本院缴纳了600000.00元(申请执行人陕西龙志建工有限公司已领取),双方当事人就剩余保证金及利息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约定被执行人于2019年5月30日前付清,申请执行人陕西龙志建工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申请,请求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2)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一款、二款之的规定,裁定如下: 陕西省镇安县人民法院(2017)陕1025执292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