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辽03民终45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鞍山君汇上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鞍山市高新区千山路36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沈阳恒键门窗仪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浑河东十街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鞍山君汇上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沈阳恒键门窗仪器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2021)辽0304民初34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鞍山君汇上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鞍山君汇上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鞍山君汇上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495.64元,减半收取747.82元,由上诉人鞍山君汇上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