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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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127民初2543号
原告:临沂市兰山区惠众建材经营行,住所: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义堂镇后城子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2MA3R6AQTX7。
投资人:***,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衡正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恒键门窗仪器有限公司,住所: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浑河东十街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67984682935。
法定代表人:***。
被告:杭州林莺商贸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淳安县左口乡雌龙源村富安前21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临沂市兰山区惠众建材经营行与被告沈阳恒键门窗仪器有限公司、杭州林莺商贸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临沂市兰山区惠众建材经营行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二二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