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辽0191执1403号
申请执行人:沈阳恒键门窗仪器有限公司,住辽宁省沈阳市经济技术开发浑河东十街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67984682935。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鞍山君汇上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辽宁省鞍山市高新区千山路3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300577213254N。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2)辽0191民初335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鞍山君汇上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200000元或查封被执行人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