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恒键门窗仪器有限公司

沈阳恒键门窗仪器有限公司与沈阳丰泽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辽0112执3155号
申请执行人沈阳恒键门窗仪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浑河东十街**。
被申请执行人沈阳丰泽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浑南新区世纪路******。
申请执行人沈阳恒键门窗仪器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沈阳丰泽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该案依法审理完结,本院作出的(2019)辽0112民初11046号民事调解书生效力,申请执行人沈阳恒键门窗仪器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沈阳丰泽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给付申请人沈阳恒键门窗仪器有限公司1401899.20元,并承担诉讼费、执行费。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9年8月12日向被执行人沈阳丰泽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通过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及下达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
2、2019年8月2日、2019年10月31日、2019年11月29日在网络查询了被执行人沈阳丰泽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信息,并冻结了沈阳光大银行存款账户,未发现被执行人的存款;
3、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12月3日将被执行人沈阳丰泽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综上所述,因被执行人沈阳丰泽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人沈阳恒键门窗仪器有限公司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任何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辽0112执315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执行员***
执行员*丽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田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