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辽0114民初1558号
申请人:沈阳恒键门窗仪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沈阳世纪华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沈阳恒键门窗仪器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沈阳世纪华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诉请要求被申请人给付工程款及质保金511432.75元及利息,申请人于2020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沈阳世纪华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60万元或其他等值财产予以查封,并由保险公司出具了保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沈阳世纪华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60万元或其他等值财产予以查封(不动产查封期限为三年,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动产查封期限为二年)。
案件申请费3520元,由申请人沈阳恒键门窗仪器有限公司预付。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书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颖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杨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