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辽01民申558号
申请人(原审被告):沈阳丰泽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127157161681,住所地沈阳市浑南新区世纪路******。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系北京隆安律师事务所沈阳分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梁朕,系北京隆安律师事务所沈阳分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有,男,1958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浑**。
委托代理人:***,系辽宁英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系**有之子,男,1989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沈河区。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沈阳恒键门窗仪器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67984682935,住所地,住所地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浑河东十街**iv>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沈阳丰泽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有、沈阳恒键门窗仪器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因申请人沈阳丰泽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不服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2019)辽0112民初11046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期间,申请人沈阳丰泽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其再审申请的请求。
本院认为,申请人沈阳丰泽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沈阳丰泽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条审查再审申请期间,再审申请人撤回再审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再审申请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询问的,可以按撤回再审申请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