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云2901民初2642号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
法定代表人:赵某,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国浩律师(昆明)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国浩律师(昆明)事务所实习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祥云县。
法定代表人:董某。
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31日立案。原告某甲公司于2025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某甲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甲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736元,减半收取计1868元,由原告某甲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