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鸿忠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大理天南混凝土有限公司;云南鸿忠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云2901民初2642号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 法定代表人:赵某,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国浩律师(昆明)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国浩律师(昆明)事务所实习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祥云县。 法定代表人:董某。 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31日立案。原告某甲公司于2025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某甲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甲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736元,减半收取计1868元,由原告某甲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