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皖1181执756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天璐医药树脂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安乐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4118100003200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安徽天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安徽天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安徽皖东树脂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沫河口工业园区淝河南路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691076599P(1-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安徽天璐医药树脂有限公司与安徽皖东树脂科技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2347313元,执行费25873元。经查,被执行人安徽皖东树脂科技有限公司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徽皖东树脂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373186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