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皖1181执75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安徽天璐医药树脂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安乐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4118100003200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安徽天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安徽天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安徽皖东树脂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沫河口工业园区淝河南路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691076599P(1-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安徽国梦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天璐医药树脂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皖东树脂科技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安徽皖东树脂科技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现因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安徽皖东树脂科技有限公司财产在银行的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