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民抗124号
抗诉机关:安徽省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安徽皖东树脂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沫河口工业园区淝河南路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安徽天璐医药树脂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安乐镇。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诉人安徽皖东树脂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诉人安徽天璐医药树脂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皖11民终2216号民事判决,向人民检察院申诉。安徽省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以皖检民(行)监[2018]34000000326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指令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