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方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辽宁方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小森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辽0106民初7562号 原告:辽宁方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系辽宁卓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系辽宁卓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小森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明光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原告辽宁方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小森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3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辽宁方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282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书记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