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113民初5978号
原告:辽宁方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兴华北街18号(409)。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6564625559F。
法定代表人:**。
被告:沈阳冠里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沈北新区道义南大街37号科技园4号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5MA109GXX1T。
法定代表人:经纬。
本院在审理原告辽宁方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冠里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辽宁方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辽宁方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380元,减半收取5190元,由原告辽宁方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王 博
书 记 员 ***